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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覺藝術學系畢業會審實施辦法

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畢業會審實施辦法
97.02.21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
99.04.14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
101.03.0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
103.01.02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
宗 旨 為確保本系畢業生藝術創作實務能力,並逐步提升本系作品水準,特訂定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畢業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一條 凡本系學生均需依照本辦法之相關規定進行畢業專題創作及格通過,並將成績交由導師考量。
第二條 畢業專題之評審共分為三個階段:第一次評審於大三下學期期中考週進行,主要評審項目為畢業專題題目、資料蒐集及完整計劃書之審查,合格者始得繼續進行專題製作,不合格者須於第一次評審後四週內提出覆審,如仍未通過審查,則該畢業專題課程評定為不及格,必須於次學度年再行提出畢業專題題目審查(註:畢業專題計畫內容一經審查通過,不得於創作過程中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題。);第二次評審於大三下學期期末二週內進行;第三次評審於大四上學期期末前二週內進行。
第三條 第二次及第三次審查均以公開展示的方式評定,考核由系主任主持,並得邀請校內外之教師專家學者公開參與,並由本系給付相關之審查費與車馬費(校外),每次審查之成績於一週內公佈於系辦公室公佈欄。
第四條 畢業專題之主題需獲得第一次審查會通過,內容分為三大類:造形藝術類、數位藝術類、藝術理論類。所有類別作品於第二次評審展示時,均須以A2尺寸(42cm×59.4cm)裱板一到四張做作品理念宣傳或說明,附掛於作品旁邊。
第五條 第二次會審作品規格:造形藝術類分為平面作品與立體作品,平面作品尺寸每人需達到一幅或多幅面積加總達到300號以上,立體作品每人需達到一件或多件長或寬或高(三者之ㄧ)加總達到200公分以上。
第六條 數位藝術類分為靜態作品、動態作品、互動式作品,靜態作品可比照造形藝術類規格標準或以NTSC影片規格每人限制2分鐘以上,動態作品須以NTSC影片規格每人限制1~5分鐘,互動式作品規格每人需展示10種樣式以上的介面。
第七條 藝術理論類每人須以2萬字以上完整裝訂成冊之著作展示,並於會審當日進行口頭報告及討論。
第八條 配合畢業專題之實施,評審之教師得從所有參展作品中擇優薦送參加校外藝術作品展,薦送之標準與組數則由評審委員決定。
第九條 畢業專題通過會審後至少需舉辦(參與)一場以上的校外公開展示,並將成果製作成作品集及申請ISBN,連同光碟,繳交至系辦公室。
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94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學生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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