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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:
(一)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藝術創作者(個人,或二人以上聯展)、登記立案之美術團體。
(二) 近二年內(107-108年)未曾於本府展出者。
(三) 不受理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出用途。
申請項目:
(一) 平面作品:水墨、書法、油畫、水彩畫、膠彩畫、版畫、篆刻、視覺藝術設計、攝影、粉彩、壓克力、複合媒材、鉛筆畫或其他等。
(二) 立體作品:雕塑、工藝創作、陶藝、古董、綜合媒材、文創品等。
(三) 裝置作品:立體造形、裝置藝術品等。
六、 申請方式:
(一) 申請展覽者填具並備齊以下資料各一份,逕送(寄) 90049屏東市民生路4-17號(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收),封面請註明「申請文化處109年度展覽」。
項目1~6印出一份依序裝訂,並附電子檔,連同項目6圖檔燒錄至光碟。
1.申請人基本資料表(附件一),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申請資料表(附件二)。
2.計畫書 (附件三)。
3.作品清單(附件四) 。
4.展覽切結書(附件五)。
5.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(附件六)。
6.送審作品之紙本輸出,請編輯為A4彩色單面輸出(每頁A4請放置2張作品),請勿以畫冊或DM替代。另數位檔檔名統一為:作者-作品名稱。
(二) 收件日期:108年06月03日(星期一)起至108年07月31日(星期三)止,
以郵戳為憑。
(三) 申請資格不符或申請資料未備齊者,不予受理。
(四) 申請資料一律不退件,送件前請自行留檔。
(五) 簡章及申請書表請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索取,或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頁(http://www.cultural.pthg.gov.tw )下載,下載路徑:文化處首頁/便民服務 /分類查詢/博物美術科/109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簡章及申請表。
(六) 聯絡電話:(08)7227699#151黃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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